2007年3月14日 星期三

投資型保單 恐掀搶購潮

金管會昨(13)日發布,從10月1日起對投資型保單實施「死亡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最低比率」規定,以鼓勵保障型保單。目前市面上商品多不符合這項新規定的比率,由於金管會新規定不溯及有效契約,會否引發現有保單搶購風潮,備受關注。

金管會發言人張秀蓮表示,投資型保單已躍升為保險市場銷售主力,為使投資型保險市場朝良性發展,並鼓勵保障型保險,金管會決定推動這項新規定。

10月1日起推出的投資型保險商品新契約,保險死亡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的比率,須符合一定數值以上,以維持最低保險成分比重。但投資型年金保險,不在適用範圍。

最低比率是指,「死亡給付÷保單帳戶價值×100%」,並依被保險人不同的「到達年齡」,訂定不同的最低比率,如40歲以下的最低比率是130%,41到70歲是115%等。

「到達年齡」是指每年重新計算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,非原始投保年齡。如被保險人投保時30歲,在40歲前均適用130% 的比率;41歲以後隨年齡增加,適用115%的比率等。

舉例來說,如果甲30歲投保,保單帳戶價值是100萬元,最低比率是130%,他的淨危險保額就不得低於30萬元。

因此,如果他買的是甲型(或A型)投資型保單,保險金額應約定在130萬元以上;如果是投保乙型(或B型),保險金額應約定在30萬元以上,才符合最低比率要求。

甲型、乙型是不同的商品設計,甲型的死亡給付,是以保險金額或保單帳戶價值孰高計算;乙型的死亡給付,是以保險金額加上保單帳戶價值。

最低比率的計算,是以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,重新計算保單應符合的最低比率。因此,投保一段時間後,隨著年齡與保單帳戶價值的變化,為符合最低比率規定,有可能出現,降低保費或提高保費情況。

尤其是甲型保單,有可能出現保費須提高情況,但保戶若不願增加保費負擔,也可以選擇領回保單帳戶價值金額,同樣可以達到符合最低比率規定的效果,究竟如何做,應尊重保戶的選擇。

因此,金管會將要求保險業執行時,招攬過程須對保戶詳加說明以避免爭議,並應強化內部控制制度及加強內部稽核;業者執行情形,也將列為檢查重點,以督促業者切實執行。

業者應配合在96年10月1日前,完成電腦系統的修正及測試,並完成保險商品內容變更的送審程序。

據了解,目前保險給付3,000萬元以下免稅,有不少大戶會透過投資型保單避稅,這項新規定將間接影響透過投資型保單的避稅效果,由於舊保單不追溯,因此有可能引發搶購風潮。

【2007/03/14 經濟日報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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